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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药制度与集采如何互促衔接

2023-08-07 11:28:56

目前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收载685个品种,均为医保目录内的品种。对比同一给药途径通用名产品,医保目录不细分具体剂型和规格;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仅遴选主流的剂型和规格,在医院优先使用、保障供应等方面的属性更强。


国家药品带量集采以医保目录产品为主,将多家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并且“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纳入目录范围,不细分具体剂型和规格、不区分基药属性,通过价格竞争进行带量采购。在药品经济性、保障供应等方面的属性更强。


截至目前,国家已密集推进了八批药品带量采购,共覆盖333个药品。这些药品中存在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同一通用名,但中选企业供应的剂型和规格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对应剂型或规格不一致的情况。随着纳入国家带量集采品种越来越多,与基本药物目录剂型或规格不一致的国家集采中选非基药也将不断增加。


一方面,集采中标产品受非基药身份限制,在医院进院或使用过程中受到较大的影响。另一方面,由于两者身份属性不同,出现采购国采非基药中选品种越多,“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占比”就越低的情况,与当前的基药配备优先使用的相关政策相矛盾。


基药制度与集采衔接中面临哪些卡点?基药制度与集采如何有效衔接?《医药经济报》特邀请专家、学者建言献策。


众所周知,我国的基本药物制度是规范医药市场秩序,保障广大民众获得剂型适宜、价格合理、供应稳定、公平可及的医药产品的重要卫生制度。基本药物制度中包含了药品目录遴选、生产供应保障、医院采购配送、临床合理用药等多方面的内容,以确保政策目标的实现。同时,我们也看到,近些年来不断深入发展的药品带量集采工作,也同样是在选择适宜的药品,在“以量换价”的原则下采购医药产品并让医疗机构进行足量的配备和使用,以追求医保资金的价值购买目标。


上述这两种重要政策,前者由卫健委主导推行,注重临床合理用药;后者由医保局主导实施,注重以量换价和临床落地。两个政策都指向适宜医药产品的选择、采购和临床使用,具有共同的追求目标。这两种政策需要有良好的协调和配合,共同发力,才能取得最优的政策效果,而现实中,两者还是独立运行的,这其中的衔接机制值得深入思考和研究。


正视品种遴选异同


一方面,需要正视基本药物和带量集采在品种遴选上的异与同。基本药物的遴选原则是防治必需、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使用便易、各级医疗机构均能开展等,所选择的是当前各类用药中临床首 选的代表性品种。而带量集采注重的是当前临床上使用较广泛、占用医保基金较多、且存在多家同品种厂商的药品。


从共同性上讲,两个政策的目标都是临床上使用广泛、社会负担较重的医药品种。但从差异上看,基本药物是选择同类中首 选品种从而在医院推广使用,带量集采则是进行同类产品价格竞争以提高医保资金的购买效率。两者目的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在覆盖品种上完全可能有差别。基本药物政策所选择的药品,可能并不适宜开展带量集采;带量集采选择的品种,则可能并不是临床首 选、也可能并不适合在各级医疗机构广泛使用。


因此,这两种政策来自不同管理部门、有着不同实施目,但政策之间的互相借鉴和协调,却是有可能的。


基本药物政策选择的是临床上需求明确的首 选性药品,因此进入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应该优先进入带量集采工作的视野,通过带量集采来规范药品价格和保障药品供应使用,使得基本药物内药品能获得落地应用。


带量集采实施后,被采药品的价格有了显著下降,经济性会有明显改善,且其质量也会获得更有力的监管保障,因而该类药品也应该在基本药物目录调整时被优先考虑。这样的协调和配合,能有效促进双方政策的实施效果。


协调机构配备使用


另一方面,需要协调基本药物和带量集采在医疗机构中的配备和使用。这两种政策所遴选和采购的药品,最终都需要在医疗机构中配备和处方,因此政策效果在终端会呈现叠加状况,需要有适宜的协调机制。


基本药物政策由卫生部门推动,其对医疗机构有监督和管理职责,可通过行政要求和考核的方式来促使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近年来管理部门发布政策,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用药模式,基层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的基药配备品种数量不得低于90%、80%、60%,虽然目前的执行尚未完全达到目标,但从政策精神上是覆盖所有公立医院的强制性要求。


带量集采则是医保部门主导的“团购”行为,在汇集医院需求的基础上和医药厂商开展量价博弈采购,并要求医院完成约定的报量。带量集采的落地机制,既有行政力量推动,也有经济利益机制推动(例如医院的结余留用),因此落地动力更为多样化。


当基本药物和带量集采的品种一致时,其在医院内的配备使用会比较顺利,但如果两者覆盖品种出现不一致时,则会面临政策的博弈,医疗机构究竟是优先考虑基药任务还是集采任务,取决于两种政策的推行力度。现实中经常看到,集采中标产品并非基药品种,医院在完成集采约定量时会面临基药配备任务被挤压的情况,从而出现两难。很多情况下,由于集采是当前必须完成的任务且有结余留用等经济激励,而基药是长期任务,医疗机构会倾向于前者,但显然会留下卫生部门考核方面的隐患。


因此,在认识到不同政策难以强求一致的前提下,考虑基药和集采药品在医院内配备使用时的协调性,是有必要的。基本药物政策对于医院配备使用有数量占比要求,那该政策就需要考虑到未来医保带量集采和约定量的必然性,在基药实施结果考核中,可以考虑对非基药集采约定量所造成的影响进行扣除。而带量集采工作中,考虑到医院有基药配备的任务,也可以考虑在数量分配(尤其是余量市场中)对基药品种进行政策倾斜,使得医院可以多使用基药品种,以完成卫生部门的考核。


结语


建立基本药物和带量集采的衔接机制,相关的内容其实还有很多。作为两种对我国医院用药影响巨大的政策,基本药物和带量集采在药品的选择、定价、配送、入院、处方、质量监管等各个方面都会产生交集。当两种政策方向相同时,会起到互相促进的作用,医疗机构的工作也容易开展;而当两者不一致时,会导致复杂的博弈,医疗机构的工作难度也会急剧增加。


由于这两个政策来自不同的管理部门,有着不同的政策侧重点,因此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一些矛盾在所难免。既然难以强求一致,那就需要不同管理部门在制定和落实政策中,考虑到其他政策的客观存在,尽量寻求协调不同政策的具体方式,也能为医疗机构顺利执行政策打下基础。


总之,基本药物和带量集采都是我国医改中重要而意义深远的政策,两者需要互相协调衔接,互相促进,才能顺利落地实施,从而促进我国医疗医药事业的长期良性发展。


(作者为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政策与技术评估中心研究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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